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
考试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考试中心的管理,根据《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本资质认证考试中心原则上每个省(市)只设一个,开设轨道交通及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有优先权。
第三条:申请从事本资质认证的考试中心,需向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附表2);
2.考试中心简介
3.用于考试相对稳定的场地和相关设备的证明文件;
4.办学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考试工作管理等制度)
第四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在收到考试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将为其颁发本岗位资质认证考试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轨道交通教育认证网”公布。
第五条:获得专业考试资质的机构,应安排具有相关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上报批准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的声誉。
第七条:严格按照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核定范围,严格执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考试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考区的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每年二次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负责在当地做好考试报名工作。
第九条:协助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做好每期学员的考试报名工作。
第十条:自觉接受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每年对考试中心复审一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永久取消其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