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
培训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证程序
第二条:申请从事本资质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备案登记表》(附表1);
2.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
3.用于培训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
4.培训办学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
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将为其颁发本资质认证培训授权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轨道交通教育认证网”予以公布。
第四条:获得授权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的声誉。
第六条:严格按照核定范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第八条: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
第九条: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
第十条: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期学员的考试报名及证书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自觉接受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质认证声誉,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质认证培训的资格。
第十三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每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机构,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