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根据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及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高级客运员、高级调度员、站务员、值班员、助理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和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第四条: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为保证资质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和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联合责成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在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和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组织对各地培训机构、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
第七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机构,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授权具体事宜的操作由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八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对考试的组织实施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各地培训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培训部和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
第十条:资质认证分为两个层次:
技能层次:高级客运员、高级调度员、站务员、值班员
技师层次:助理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第十一条:高级客运员、高级调度员、站务员、值班员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技能层次:
(1)高中或同等学力
(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二条:助理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助理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1)专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专科在校生;
(2)中专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满一年。
第十三条: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1)取得《助理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后,且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满一年。
(2)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
(3)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满两年;
第十四条: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
(1)取得《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后,且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满一年。
(2)专科(或同等学力),且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八年以上。
(3)本科(或同等学力),且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4) 获硕士以上学位,且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十五条:本资质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
第十六条:本资质认证实行“统一认证标准、统一指定教材、统一试卷、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评审”的认证制度。
第十七条:资质认证考试分为基础理论和实务两部分,均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技能层次考试每年举行四次,分别在每年4月、6月、10月、12月举行,具体考试日期以每年的考试通知为准。
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技师层次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两次,时间分别是六月第二周周日、十二月第一周周日。
第五章 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认证考试结束,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条: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办公室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中国轨道交通联合会、全国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
第二十一条: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机构或学员领取。
第六章 认证费用
第二十二条:培训费实行全国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各级别全国统一指导收费标准如下:
1、 高级客运员、高级调度员岗位资格培训费为480元/人。
2、 助理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岗位资格培训费为1200元/人。
3、 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岗位资格培训费为1600元/人。
4、 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岗位资格培训费为2100元/人。
第二十三条:技能层次、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助理、中级)考试费用为300元/人;高级城市轨道运营管理师考试费用为500元/人,论文评审费用800元/人。
第二十四条:本资质认证费均为100元/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