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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
          • 时间:2011-10-29  点击次数:7922关闭本页] 字体大小[
          • 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品位,增强市民素质,促进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余姚市城市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破损、坑洞、积水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经批准的道路挖掘、占用和井下施工作业完成后,要在24小时内清理现场,拆除临时设施。

                (三)城市道路上无占道经营、违章作业、乱堆放物品。

                (四)道路给水、排水设施应保持畅通、完好,发现堵塞、损坏时,应当及时疏通、修复。

                (五)道路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和畅通。

                (六)城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

                (七)城市道路上无乱停放车辆,汽车应有序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和区域,摩托车、助力车和自行车应停放在人行道上划定的框线内,做到方向一致、分类停放,整齐有序。

                (八)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外观整洁、车体完整。
                (九)道路地面各类井盖应保持齐备完好。

                二、建筑景观容貌标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应讲究建筑品位和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景观意识。

                (二)现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美观。
              (三)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外不得吊挂衣服、被子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堆放物品应整洁有序。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走廊搭建挂台、遮阳(雨)棚等,外探阳台,不得擅自封闭。 

                (四)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应根据街景立面规划及时整修和完善,危险房屋和构筑物应及时拆除。违章建筑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五)主要道路临街建(构)筑物外墙立面应当定期清洗或粉刷,外墙面砖和玻璃幕墙清洗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筑外墙涂料应每五年粉刷一次,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六)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外墙和玻璃不得擅自设置、张贴各种宣传物品。

                (七)主要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临街一侧需要设置围墙的,应当选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等作为分界,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围栏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180厘米。

                (八)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应按区域景观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同时应当保持景观灯光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设施。
              (九)具有不同风格及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和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进行保护,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十)城市雕塑应突出城市特色,因地制宜,富有艺术魅力,并保持整洁、完好。

                (十一)主要道路建筑物增设或改造门窗,不得破坏整体房屋外形结构,并符合街景立面规划,通道不得占用绿地,立面设计装修应新颖、美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十二)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的空调机,应统一按规定的位置进行安装,不得随意变更位置和破坏建筑物立面及侵入他人位置,空调支架应采用耐锈性材料,安装牢固安全,高度不低于2.5米,并按街景要求设置统一挡板或统一安装空调室外机外罩予以遮挡,并保持其外观清洁,造成墙面污迹的应定期清洗或粉刷。

                (十三)空调冷凝水不得随意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应接入统一安装的排水管道。

                (十四)陈旧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

                (十五)临街建筑物不得安装外挑式防护栅栏,防盗窗安装时不得超过窗台外沿,其式样不得影响建筑景观和整体形象。

                (十六)主要道路建筑物若无外挑式屋檐,确需设置遮阳(雨)蓬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全路段规格统一,颜色协调,高度不低于2.4 米,宽度不超过1.2米,基本保持在一个水平线上,不得侵占他人位置,陈旧破损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三、公共设施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衣服、吊挂物品。

                (二)公共汽车站牌、候车亭、岗亭、交通标志、公用电话亭、书报亭、邮政信箱、照明设施等公共设施的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对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当及时整修或拆除。

                (三)车辆清洗场的设置应布局合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并不影响周围环境与交通。

                (四)车辆清洗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和泥沙沉淀设施,污水接入城市下水道,保持经营场所和四周环境整洁。

                (五)洗车场提倡无水洗车。

                (六)在城市中架设架空管线应统一规划,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逐步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作业后,废弃管线和杆木等设施及时清理、拆除,并在作业后恢复现场整洁。

                (七)沿街的消防栓设置符合消防要求。消防栓无漏水现象,经常擦洗,保持整洁。

                (八)电杆、电箱、通讯杆(箱)应设置整齐、安全、美观,无废弃的电杆、电箱和管线。

                四、广告标志容貌标准

                (一)户外广告、招牌、标志牌、灯箱等户外设施的设置应注重美学,突出主题,内容和规格应与街景协调,做到牢固安全,不影响交通,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二)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结合季节、节日变化和新产品宣传,力求做到立体化、纵深化、电动化,有时代感和民族特色。

                (三)商店名称标志和各种广告的文字用语应准确,规范使用简化名称,无错别字和缺字漏字。

                (四)经批准设置的气拱门、落地广告等应有节庆气氛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活动结束后要即时清除,搞好卫生。

                (五)霓虹灯、招牌等户外设施上的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残缺、脱落、陈旧的,应当及时更新、整修或者拆除。

                (六)路名牌、楼房幢号、门牌和交通等标志,应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五、园林绿化容貌标准

                (一)城市绿化以绿为主,以美取胜。小公园、小绿地、小游园、小花坛、树群树丛及景观小品等,应保持美观、整洁。

                (二)科学选用行道树,并应排列整齐、疏密有致,无死株、缺株,无病虫害,不影响机动车通行。行道树支撑应统一布置,统一高度,统一色彩。

                (三)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及时修剪,确保整齐;树叶应经常冲洗,并保持造型美观。

                (四)街头绿地布局合理。临街空地可适当增设绿化小品,树木花草以自然景观为主,并定期修剪,保持美观、整洁。

                (五)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保持造型美观。绿地中造型花篮、动物形体、彩色组字等保持完整、绚丽、鲜明。

                (六)古树、名木和各种珍贵植物,应重点保护并设置保护围栏、保护标志和有效保护措施。

                (七)各类绿化用地和设施应由专人养护并保持完好、整洁。公园及公共绿化内的喷泉、水域应清洁卫生。

                六、环境卫生容貌标准

                (一)城市道路、广场、车站或其他公共场所应定人定期清扫、洒水、保洁并做好消毒措施。

                (二)各商店应门面整洁、橱窗洁净,布置美观;其门前应保持整洁卫生并实行门前三包。

                (三)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营业垃圾、装修垃圾、粪便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清运,不得任意倾倒。处置场地应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四)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及时处置,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

                (五)单位和饮食业经营者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已经设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逐步改造、拆除。

                (六)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定期进行保养、维修、更新,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有效。

                (七)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除和防治老鼠、蟑螂、苍蝇、蚊子等的相应设施。

                (八)商品交易市场均应保持场内及周围环境整洁,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由专人定时负责收集。

                (九)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标志及指示牌应清楚明了,富有美感,并有专人负责保洁。

                七、城市河道容貌标准

                (一)市区河道护岸应保持完好无缺损,并有地域特色。禁止搭建有损堤岸、堤坝的构筑物。

                (二)河道两岸、桥梁两侧无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基本无杂草及其他废弃物。

                (三)河道两岸应绿化,环境优美。禁止侵占沿河绿地、砍伐沿河树木。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河道及河道景观地带倾倒废弃物,不准直接排放污水。禁止擅自堵塞或填埋河道、水塘和侵占水面、河岸通道及损毁河道设施。

                (五)沿河、跨河的各类建设工程应设置规范的施工围栏和围护,并不得危及河道设施的安全和损毁河道景观绿带。

                (六)河道两岸新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形式、高度和外墙面立面应符合河道景观规划,沿河空地应种植树木花草。已有建(构)筑物应保持墙面整洁,定期维护保养,完善河道沿岸景观。对不符合河道景观要求或立面陈旧、破烂的建(构)筑物,应限期拆除或整修。

                (七)城市河道设施和河道中行驶的船只和航道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船只应停靠在固定位置。河道设施不得损害和侵占。

                八、建筑工地容貌标准

                (一)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围墙,实行封闭施工。遮挡围墙不低于2.5米。临街围墙必须高度统一,色彩一致,新颖美观,围墙上应设置形式和内容健康活泼、积极向上并具地域特色的图片和图案,不得书写、张贴广告。

                (二)建筑工地进出口应设置大门,进出口路面应当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及相应的排水和泥浆沉淀设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外溢、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确保进出口场地清洁卫生。

                (三)建筑工地应保持环境整洁,建立清扫制度,适当进行绿地布置,并配置三类以上水冲式厕所和垃圾容器,并采取消毒灭蝇措施。

                (四)砂石、水泥等散体建筑材料和工程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应自选或委托专业服务单位到指定地点倾倒和堆放。禁止车辆在运输途中滴、漏、撒、扬。

                (五)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九、其他规定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区,各乡镇(街道)建成区可参照执行。

                (二)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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