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部门: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的公告 第158号
现批准《地铁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7-2003,自2003年8月1日七实施。其中,第1.03、1.07、1.08、1.0.13、1.0.16、3.1.3、3.2.1、3.3.1、4.3.4、4.3.7(1)、4.3.10(2)、4.3.11、5.1.2、5.1.4、5.1.6、5.2.1、5.3.9、5.3.10、6.1.1、6.1.3、6.2.3、6.2.10、6.4.1、7.1.1、7.2.3、7.2.6、8.1.2、8.3.1、8.3.7、8.3.9、8.4.2、8.4.4、8.5.1、8.5.4、8.6.3、8.7.2、9.1.4、9.1.5、9.1.9、9.2.5、9.2.19、9.5.6、9.5.10、10.1.3、10.1.7、10.1.8、10.2.4、10.2.5、10.2.6、10.3.2、10.5.1(1)(5)(9)(10)、10.5.5(1)、10.6.1、10.6.3(2)(3)、11.1.3、11.3.2(1)、11.5.9、12.1.1、12.1.3、12.1.4、12.1.5、12.1.7、12.2.8、12.2.29、12.2.11、12.2.14、12.2.15、12.2.24、12.2.27、12.2.29、12.2.42、13.1.2、13.2.4(2)(3)、13.2.5(4)、13.3.4(7)(8)、13.3.8(1)(5)、13.4.8、13.4.9、14.1.11、14.1.14、14.1.15、14.2.6、14.2.12、14.2.21、14.3.8、14.3.12、14.3.21、14.4.1、14.4.6、14.7.8、15.1.4、15.1.6、15.2.8、15.2.9、15.2.10、15.3.3、15.4.7、15.5.1、15.5.5、15.6.3、15.9.1、15.9.2、15.9.3、15.9.7、16.1.1、16.1.2、16.1.3、16.1.4、16.15、16.1.7、16.1.8、16.1.10、16.2.7(2.4)、16.2.8、16.2.9(1)(2)、16.3.2(3)(4)(7)(9.3)、16.5.1(1)(2)(3)(4)、16.5.2(2)(3)、16.5.3(1)(2)、16.5.5(1)(2)(7)(11)(12)、16.8.2(1)、17.1.1、17.1.7、17.3.3、17.3.7、18.1.2、18.1.6、18.1.9、18.2.1、19.1.3、19.1.22、19.1.27、19.1.29、19.1.30、19.1.31、19.1.32、19.1.33、19.1.35、19.1.36、19.1.39、19.1.47、19.1.52、19.1.54、19.1.58、19.1.60、19.1.61、19.2.7(4)、19.2.13、19.2.20(2.1)、19.2.21、20.1.1、20.1.2、20.1.4、20.2.1、20.3.1、20.3.3、20.4.3、20.5.1、20.6.1、20.6.4(1)、20.7.1、20.7.2、20.7.3、20.7.4、21.1.1、21.1.5、21.1.7、21.2.3(3)、22.1.3、22.1.7、22.1.8、22.1.9、22.2.8、22.3.6、22.4.13、22.6.1、22.9.1、22.10.2、22.10.5、23.2.1、23.2.6、23.2.7、23.2.10、23.2.13、23.3.1、23.4.1、23.4.6、23.4.7、23.5.1、23.5.4、23.5.8、23.5.9、23.6.2、23.7.1、23.7.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0157-92及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 5.157-92的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
本规范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五月三十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92号文的要求,由主编单位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会同各参编单位,并在有关高等院校、各城市地铁公司等单位的协助下,对原《地下铁道设计规范》GB50157-92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再修订过程中,广泛调查和分析总结了原规范执行情况,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地铁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方面引入的诸多新的技术系统和积累的很多新经验,同时,认真分析借鉴了国(境)外当代地铁有关成功经验和先进技术,再此基础上又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城市轨道交通方面有关专家和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论证研究,多次修订,最后经审查定稿形成本规范。
本规范在原规范13章的基础上增订为23章并附加4各附录。新增加的内容由运营组织、A型车辆限界、高架结构、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自动售票系统、环境保护等内容,许多原有章节条文的内容也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扩充与深化。同时根据专家建议并取得广泛认同,本规范名称现简化为《地铁设计规范》。
本规范中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地铁设计规范》管理(地址:北京阜成门北大街5号,邮编:100037,传真:010-68330879)。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运营组织
3.1 运营概念
3.2 运营规模
3.3 运营模式
3.4 管理方式
4 界限
4.1 一般规定
4.2 制订限界的基本参数
4.3 制定建筑限界的原则
5 线路
5.1 一般规定
5.2 线路平面
5.3 线路纵断面
5.4 安全线
6 轨道
6.1 一般规定
6.2 钢轨及道床
6.3 扣件、轨枕及道床
6.4 道岔及其道床
6.5 减振轨道结构
6.6 轨道附属设备及安全设备
6.7 线路标志及有关信号标志
7 路基
7.1 一般规定
7.2 路基设计
7.3 路基支挡结构
7.4 路基排水及防护
8 车站建筑
8.1 一般规定
8.2 车站总体布置
8.3 车站平面
8.4 车站环境设计
8.5 车站出入口
8.6 风井与冷却塔
8.7 人行楼梯、自动扶梯、电梯、屏蔽门
9 高架结构
9.1 一般规定
9.2 荷载
9.3 结构设计
9.4 构造设计
9.5 车站高架结构
10 地下结构
10.1 一般规定
10.2 荷载
10.3 工程材料
10.4 结构形式及衬砌
10.5 结构设计
10.6 构造要求
11 工程防水
11.1 一般规定
11.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11.3 附加防水层
11.4 高架结构防水
11.5 地下车站结构防水
11.6 区间隧道结构防水
12 通风、空调与采暖
12.1 一般规定
12.2 地下部分的通风与空调
I 隧道通风系统
Ⅱ 地下部分通风与空调系统
Ⅲ 地下车站设备及管理用房通风与空调系统
Ⅳ 空调冷源及水系统
Ⅴ 风亭、风道和风井
Ⅵ 通风与空调系统控制
Ⅶ 地下车站采暖
12.3 高架线和地面线的通风、空调和采暖
Ⅰ 通风与空调
Ⅱ 采暖
13 给水与排水
13.1 一般规定
13.2 给水
13.3 排水
13.4 车辆段和停车场给水与排水
Ⅰ 给水
Ⅱ 排水
14 供电
14.1 一般规定
14.2 变电所
14.3 牵引网
14.4 电缆
14.5 动力与照明
14.6 电力监控系统
14.7 杂散电流与接地
15 通信
15.1 一般规定
15.2 传输系统
15.3 公务电话系统
15.4 专用电话系数
15.5 无线通信系统
15.6 广播系统
15.7 时钟系统
15.8 闭路电视监视系统
15.9 电源及接地系统
15.10 通信用房技术要求
16 信号
16.1 一般规定
16.2 列车自动控制(ATC)系统
16.3 列车自动监控(ATS)系统
16.4 调度集中(CTC)系统
16.5 列车自动防护(ATP)系统
16.6 列车自动运行(ATO)系统
16.7 车辆段及停车场信号系统
16.8 其他
17 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17.1 一般规定
17.2 电梯布置
17.3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布置
18 自动售检票系统
18.1 一般规定
18.2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构成
18.3 自动售检票系统的功能
18.4 自动售检票系统与相关系统的接口
19 防灾
19.1 防灾
Ⅰ 一般规定
Ⅱ 建筑防火
Ⅲ 消防给水与灭火装置
Ⅳ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
Ⅴ 防灾通信
Ⅵ 防灾用电与疏散指标标志
Ⅶ 其他灾害预防
1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与功能
Ⅰ 一般规定
Ⅱ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组成与功能
Ⅲ 消防联动控制
Ⅳ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Ⅴ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Ⅵ 消防控制室
Ⅶ 系统供电
Ⅷ 布线
19.3 其他灭害报警
20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20.1 一般规定
20.2 系统设计原则
20.3 系统基本功能
20.4 硬件设备配置
20.5 软件基本要求
20.6 系统网络结构与功能
20.7 布线及接地
21 运营控制中心
21.1 一般规定
21.2 功能分区与总体布置
21.3 建筑与装修
21.4 布线
21.5 供电、防雷与接地
21.6 通风、空调与采暖
21.7 照明与应急照明
21.8 消防与安全
22 车辆段与综合基地
22.1 一般规定
22.2 车辆段和停车场的功能、规模及总平面设计
22.3 车辆运用整备设施
22.4 车辆检修设施
22.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22.6 综合维修中心
22.7 物资总库
22.8 培训中心
22.9 救援设施
22.10 其他
23 环境保护
23.1 一般规定
23.2 噪声
Ⅰ 车辆和设备噪声
Ⅱ 车站噪声
Ⅲ 环境噪声
Ⅳ 车辆段和停车场噪声
23.3 振动
Ⅰ 列车运行振动
Ⅱ 设备运行振动
23.4 空气质量
Ⅰ 地下车站空气质量
Ⅱ 车辆段空气质量
23.6 电磁辐射
23.7 其他
附录A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计算方法
附录B A型车限界图
附录C B1型车限界图
附录D B2型车限界图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灾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来源:中国城市轨道交通网